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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

时间:2014-11-28 11:59:04  来源:临床教学工作部  作者:临床教学工作部点击:

       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界定:

(一) 下列行为属违纪行为:

1、考试开始前

①考试无故迟到、无故旷考、不按指定座位就坐、在考场大声喧哗、不听劝阻等扰乱考场秩序行为。

②不按规定将书本、笔记等书面材料放在指定位置。

③将手机、呼机、小灵通等电子通讯器材带入考场,违反规定处于开机状态的。

2、考试过程中

④未经监考教师许可,不按规定就坐,改换座位。

⑤交卷前,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中途离开考场。

⑥未经监考教师同意,互借物品,随意讲话或交头接耳。

3、考试结束后

⑧未及时停止书写。

⑨互相看试卷,但未抄袭。

⑩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。

(二)   下列行为属作弊行为:

1  考试过程中夹带或暗藏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、书籍、其他文字材料。

2  考试过程中互相交换、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文字。

3  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,使用记录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手机等通信设备。

4  考试过程中与周围同学讨论试题及答案,或多次随意交谈、交头接耳,监考教师警告无效。

5  偷看并抄袭其他同学试卷。

6  交卷后,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修改答案。

7  考试过程中为别人代考或为代考创造条件,或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。

8  其他被现场监考教师、考场巡视员共同认定的作弊行为。

(三)下列行为属严重作弊行为:

1、通过偷盗、收买、欺诈等恶劣手段事先获得试题或试卷。

2、找别人为自己代考。

3、两次或两次以上作弊。

4、串通同学(三人及其以上)集体作弊。

5、利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,串通考场内外实施作弊。

6、在考试结束后,以偷盗、收买、欺诈等手段为自己修改试卷答案。

7、作弊行为被发现和处理时,态度恶劣、拒不认错,无理取闹,扰乱考场秩序。

8、对检举人、证人、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,或采用恶劣手段阻止他人检举揭发,干扰管理人员的查处工作。

9、作弊行为发生后,通过串连、制定“攻守同盟”,或作伪证等各种手段,扰乱和阻碍调查处理。

第四十五条、处理办法

(一)   对考试违纪行为:

1、 违纪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,予以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;对认错态度好,检查深刻,违纪情节较轻者,可免予处分,给予校内通报批评。

2、 对严重影响考试或考场纪律者,可由监考教师取消资格,令其退出考场,考试成绩以零分计。

3、 考试违纪一次,取消当年评优、评奖(包括奖学金)资格;违纪两次或两次以上者,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、申请第二学位资格。

(二)   对考试作弊行为:

1、 考试成绩以零分计,必须重新学习。

2、 给予记过处分,作弊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;认错态度好、作弊情节轻微或能主动检举其他作弊行为的可酌情减轻处分。

3、 取消当年评优、评奖(包括奖学金)资格、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、申请第二学位资格。

(三)   对严重作弊行为    

1、考试成绩以零分计,必须重新学习。

2、作弊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,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3、取消评优、评奖(包括奖学金)资格、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、申请第二学位资格。

4、 对再次发生情节恶劣的严重作弊、已因作弊而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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